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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September 2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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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噪声污染也日益严重,随着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不断地的增加,噪声污染案件中的责任方如何划分也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则,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噪声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有4点,

分别是:

(1)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

(2)损害结果,受害人遭受了损害;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侵权行为导致的;   

(4)过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某种情形推定是行为人的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6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229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第1款、第2款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噪音污染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噪音超标往往具有瞬时性、变化性,且危害后果具有潜在性,受害人难以证明相关责任方的过错。因此,对于噪音超标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即便相关责任方没有过错,只要存在侵权事实,并且侵权事实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相关责任方就应对此承担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侵权人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提出抗辩。例如,如果污染者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降噪措施,或者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以上内容摘选自声学联盟)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在噪声污染案件处理过程中,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噪声污染是否超标,从而判断主要责任方,如果确实造成了噪声污染超标,那么责任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噪声量,如果已经采取了降噪措施且已达标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这不仅保护了噪声污染受扰方的权益,也保障了噪声污染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在预防,不管是工业企业还是家庭住宅,都应在建设初期做好相应的降噪措施,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应的监管措施,以免后期造成噪声污染再去防治就会难上加难,您我共同努力,还社会一个宁静健康的生活空间。